发布时间:2025-10-17 11:30:06    次浏览
【概要】小榄镇城建总公司原总经理被控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受审 /南都讯记者吕婧昨天上午,中山市小榄镇城镇建设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总公司”)原总经理唐燕梅(女)被控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过堂。公诉人称2002年至2004年间,唐燕梅挪用公款共计451万余元给建华管桩的9名私人股东垫付投资款,从中获利9万余元。不过唐燕梅辩护称,资金挪用不是她一个人能做主,请求法官判缓刑。该案将择日宣判。挪用公款获利9万余元昨天上午9时30分许,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内,唐燕梅穿着一件白色T恤,在法警押解下平静地走进审判区,坐入被告人席位。法警迅速解除她的手铐,唐燕梅一直端坐,几乎没有靠住椅子的靠背。唐燕梅是大学学历,面对法庭显得从容,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唐燕梅事发前在城建总公司担任总经理,该公司是小榄资产经营公司全资控股的集体企业。据公诉人指控,唐燕梅涉及挪用公款罪,共有两宗:2002年2月至2003年4月间,唐燕梅在城建总公司还是副总经理,她利用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公司215万余元转入建华管桩,为9名私人股东垫付投资款。2003年5月,建华管桩股东分红,唐燕梅等人将分红款310多万转回城建总公司,偿还当初挪用的款项。从2003年6月至2004年5月,唐燕梅利用担任城建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将公司236万余元转入建华管桩,为9名股东垫付投资款,最终这笔款项也已经偿还。在此过程中,唐燕梅共获利9万余元。值得一提的是,公诉人提到的建华管桩是全国管桩行业的龙头企业,1993年成立于小榄,最初由小榄城建总公司、许景新、唐燕梅等共同持股。2001年、2005年,建华管桩先后两次调整持股结构,城建总公司及唐燕梅等人陆续退出。2012年,建华管桩总部突然搬离中山,总部设到江苏省句容市。不过在当时的唐艳梅看来,自己的行为“顶多是违规,怎么会犯法?”唐燕梅称挪用第一笔公款时,她还不是公司总经理,动用的款项都由当时总经理彭某签字,而彭曾经是建华管桩的法定代表人。至于第二笔款项唐艳梅称,彭某也打了招呼,她还给当时镇的主要领导电话请示过,在领导点头后才划款。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唐燕梅被指控的另一项罪名是单位行贿罪,昨天城建总公司也为此派出诉讼代表。公诉人指控:从2006年至2012年,唐燕梅为争取小榄镇政府对城建总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关照,在每年春节期间利用单位资金向小榄镇政府相关人员贿送现金,共计29万余元。对于这项罪名唐燕梅表示认罪,但是她不承认因此为城建总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我并没有向相关领导提出具体项目”,唐燕梅称,即便对方说了多关照,也只是客套话而已。2013年12月26日,唐燕梅在单位被省纪委以协助调查为由带走,后被移送检察机关。2014年1月,唐燕梅在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时供述了上述挪用公款和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后来,唐燕梅的家属退还9万余元。昨天在法庭上,唐燕梅的辩护律师还提交出一份谅解书,城建总公司作为受害企业,对唐艳梅表示谅解,另外公司的部分员工还在谅解书上签名。被告人请求法庭判处缓刑公诉人认为,唐燕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盈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城建总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唐燕梅身为公司总经理,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提出,在案发时城建总公司在建华管桩有股份,两个公司的利益是相连的,挪用公款为私人股东垫资,其动机不仅仅是为个人利益考虑,也有为城建总公司考虑、为集体经济考虑的因素,希望法官考虑。对于单位行贿罪,辩护人则作出无罪辩护,认为唐燕梅都是在春节前送红包,只是过节的习俗。“不能以现在的八项规定来判断当时的行为,多年累积29万,以当地经济水平来看,其实情节很轻微”。最后陈述时,唐燕梅不禁落泪,称自己在小榄城建总公司工作26年,因为不懂法,造成了10年前的错误。“我没有回避,勇敢承担,交代了事情”,唐燕梅请求法院给予缓刑。该案将择日宣判。